一、2014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什么影响?
2014年1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3号发布了2014年版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新版所得税申报表单独增加《开发新 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表,需要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数据。此表与之前实践中使用的《可加计扣除研究 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有一定差别,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以那个为准?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而言,新版申报表主要是为了满足新形势下风险管理、 后续管理及税收分析等要求,2014版增加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表,它是企业所有研发项目费用情况的汇总表,而实 践中企业的研发项目往往有多个,因此,每个研发项目在进行研发项目鉴定时仍应使用《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二、企业怎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把握3个环节。根据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3个环节。具体 地说,项目确认环节指企业研究开发的项目需向政府(省辖市、县及县级市)以上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出具《企业研 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由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连同申请资料一同提交同级主管税务机关;项目登记环节指税务机关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 对无异议或不予登记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告知项目登记号或不予登记的原因;加计扣除环节指已取得税务机关登记并发放《企业 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备案。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对已 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税法规定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三、哪些研究开发活动可以加计扣除?
并不是企业所有的研究开发活动都可以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 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研究开发活动则不 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国税发[2008]116号第三条第二款指出: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 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研发费用才 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而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则不 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在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中两个目录的规定项目,才可以加计扣除。这两个目录 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附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
四、哪些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 第四条和《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第一条规定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 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 用;3、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 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5、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6、新产 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7、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鉴定费 用;8、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强调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性,比如,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必须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的研发人员,对于企业聘用的非在职研发人员发生的支出,可进入研发费用,但不得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在归集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注意直接相关性这个问题。
五、哪些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凡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2、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 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3、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 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研发费 加计扣除;4、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资料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备案。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 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六、委托研发应如何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 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 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 得实行加计扣除。同时需要注意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项目成果应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 原则确定。
七、集中研发应如何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形式为集中开发的研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分摊表应根据研发费加计扣除口径进行归集分摊)。
八、亏损企业能否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亏损企业只要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 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就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至于企业是否申请,要看企业的未来五年内是否能够盈利?如果企业预计未来五年内盈利,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加企业当年的亏损额,可以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弥补。
九、研发失败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为鼓励企业多投入研发,只要企业在研发中真实投入,无论成功与否,其实际发生并符合规定、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进行归集,企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十、非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第二条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从文件规定来看,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 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必须是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不可以申请;二是,企业财务核算健全;三是,企业要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企 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因此,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也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对于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或者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 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小结:综上所述,专家认为,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掌握好相关政策规定,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 理、准确归集、及时备案。由于企业的研发项目技术性很强、分类复杂,所以,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和加计扣除需要人财务人员和企业管理层、研发人员等相互协 调、相互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