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各科技企业:
为了引导企业加大对科技研发的投入,进一步巩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根据《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瞪羚企业认定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现受理企业申请2013年度研发费用补贴资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依据
(一)根据《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13〕8号)第六条(三):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本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6%以上(含6%)的,给予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20%补贴,补贴额最高100万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少于2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占本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4%以上(含4%)的,给予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15%补贴,补贴额最高200万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占本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3%以上(含3%)的,给予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10%补贴,补贴额最高300万元;
(二)根据《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瞪羚企业认定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开科信〔2013〕5号)第二大点(三)条第4:企业可按区科技发展资金中规定的申报流程申报研发经费补贴,对企业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发经费给予20%补贴,补贴额最高300万元。
二、申报单位的基本要求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在广州开发区内注册企业且2013年度研发费用经市科信局认定,同时由区税务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可以申报我区2013年度研发费用补贴。
(一)高新技术企业
1、2013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经市科信局认定,同时由区税务部门审核认定的2013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本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6%以上(含6%)的,给予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20%补贴,补贴额最高100万元;;
2、2013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少于2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经市科信局认定,同时由区税务部门审核认定的2013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占本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4%以上(含4%)的,给予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15%补贴,补贴额最高200万元;
3、2013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经市科信局认定,同时由区税务部门审核认定的2013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占本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3%以上(含3%)的,给予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10%补贴,补贴额最高300万元;
(二)瞪羚企业
2013年认定及培育的瞪羚企业,经市科信局认定,同时由区税务部门审核认定的2013年度研发经费给予20%补贴,补贴额最高300万元。
三、 有关事项说明
(一)企业销售收入按2013年度上报区统计局的年度报表为准。
(二)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和瞪羚企业的要求的,按照瞪羚企业标准资助。
四、申报材料
1、研发费用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和电子版;
2、税务部门减免税备案登记告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企业营业执照、地税和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