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经信生产〔2013〕242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财政省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2〕72号)和《广东省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2〕430号),为用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我省电子商务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及方式
(一)申请本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广东省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企业法人应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
3.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4.本通知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扶持方式:
1.财政补助。
2.股权投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省财政厅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3〕16号),根据自愿原则(请申报单位在附件1中提出)选择部分项目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基本原则
集中使用、扶优扶强;营造环境、公共服务;政府引导,示范带动。
三、项目支持方向
(一)专题一:支持电子商务标杆企业、知名品牌和商务平台建设。支持电子商务标杆企业新建或升级改造平台项目,重点行业、产业聚集园区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引进外地电子商务企业在广东注册,其他类型电子商务平台项目等。
(二)专题二: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平台拓展销售渠道项目。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平台拓展销售渠道项目;企业发展网络零售、开展国际贸易电子商务项目;其他类型应用电子商务项目等。
(三)专题三:电子商务环境建设与电子商务应用模式创新项目。电子商务聚集区(基地、园区);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创业团队领军人物引进项目;信用、认证、支付、物流、标准化及其他相关配套服务项目;电子商务新技术、新模式的转化项目。
四、有关事项
(一)数量和时限。
1.数量:各地级以上市可推荐5个以内项目;省属单位和财政省管县(市)原则上可推荐1个项目。
2.时间:6月20日前各地将申报材料(含电子文档)送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生产服务业处)、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1.地方企业项目:由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含财政省管县,下同)按照规定,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后,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
2.省属企业(单位)的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主管部门)直接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
3.财政补助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股权投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提出候选名单,委托受托管理机构与项目单位协商谈判确定具体事项。
(三)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3份,分别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份)和省财政厅(1份)。每份材料均需包括以下资料:
推荐单位准备的材料:省属单位推荐函或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联合上报文(含汇总表)。
项目承担单位准备的材料:
1.《广东省省级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
2.项目可行性报告(不少于5000字)。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写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
(1)如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 性和意义;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明细、设备清单等具体内容(作为验收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建设期限及具体实施计划;建设条件(包括 项目审批情况、用地落实情况、资金落实情况、技术条件等);投资预算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2)如项目不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的必要性和意义;项目新增软硬件清单、品牌(广告)投入的明细或形成的知识产权明细等(作为验收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期限及具体实施计划;投资预算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1-5)须统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请不要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申报材料要有封面和目录,并盖申报单位公章。封面须标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所属地区(省属企业集团)、申报专题、申报时间。电子文档按市压缩,扫描件、图片等不需报送电子材料。
(四)其他事项和要求。
1.项目建设条件已经基本具备,资金筹措到位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项目原则上要求在2012年1月后开始建设,至目前已经完工50%以上,且在2014年6月底前能基本完工。
2.各地申报项目由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验收;省属单位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主管部门)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择时进行抽查。
3.同级财政部门、省属企业集团(主管部门)在收到省财政资金后,可先行拨付50%补助资金到项目承担单位,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款。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执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