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顺德区电子商务实现跨越式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商电发〔2011〕第375号)、《广东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2〕第131号)、《顺德区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3-2020)》(顺经发〔2013〕 228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顺德区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广东省电子商务创新区合作框架协议》精神,结合我区电子商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事后奖励”和“事后补贴”方式,用于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电子商务标杆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电子商务企业投融资,营造我区良好的电子商务生态环境。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运营企业、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运营企业等电子商务类企业。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包括:电商咨询与培训服务商、网店设计建设与装修服务商、文化影视广告创作服务商、电商金融服务商、管理工具和软件服务商、营销服务商、品控保险及认证服务商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税局共同监督管理。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公示,确定扶持企业名单及金额,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税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对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范围及措施
第五条 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推动各方力量加快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区集聚发展。
第六条 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可根据《顺德区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3-2020)》的电子商务园区空间布局和本镇(街道)电子商务发展实际,组织园区运营企业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申报认定一至两个重点发展的特色产业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建设基础好、配套设施完善、信息化程度高、园区建设目标明确、能为入驻企业提供良好公共服务的园区,组织专家论证,综合专 家意见后给予认定和授牌。园区认定三年后,区经济和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园区建设进行复审,对三年内达不到建设目标的园区(分园)给予取消授牌。
每个镇(街道)的特色园区可由多个分园和多个运营企业各自经营,但园区范围的调整需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认定。
第七条 园区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园区土地及建筑物产权证明文件(属于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二)园区建设布局方案,电子商务经营面积占比证明材料;
(三)提供园区进驻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经营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四)园区建设总结及未来三年的建设实施方案;
(五)提供园区配套设施及为进驻企业提供创新服务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 园区申请奖励条件如下:
(一)园区(分园)运营时间不少于一年;
(二)园区(分园)运营企业成立时间不少于一年、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三)运营企业投资建设或租赁(租赁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园区经营面积(不含仓储面积)达到10000㎡或以上;
(四)园区(分园)进驻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实际经营面积占园区总经营面积60%以上,其中已进驻的电子商务运营或平台企业不少于70%;
(五) 园区必须具有良好的电子商务配套设施,建设良好的电商生态环境。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条件的园区(分园)运营企业申请并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按运营企业投资建设或租赁的园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经营面积 10000-30000㎡(含)、30000-50000㎡(含)、50000㎡以上,分三个档次各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园区已享受奖励,经过扩建达到更高奖励档次的,可再次申请奖励,按所达奖励档次扣除已享受奖励部分后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园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提升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若园区已获得区财政其他类别园区奖励或补贴金额已超过以上应享受奖励标准的,不重复给予奖励;若已享受奖励或补贴金额低于以上奖励标准的,只奖励不足部分金额。
第十条 园区运营企业申请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认定为区级特色产业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集聚区的文件;
(二)园区土地及建筑物产权证明文件(属于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三)园区建设布局方案,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经营面积占比证明材料;
(四)园区建设总结及未来三年的建设实施方案;
(五)提供园区配套设施及为进驻企业提供创新服务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等,其中园区提供创新服务内容不少于以下五项:
1.提供完善的物业管理和后勤保障服务;
2.园区内全面覆盖无线上网及光纤接入高速宽带上网;
3.建立电商产品体验展示中心、培训中心等;
4.具有创业辅导、专家团队咨询、投融资、信息及技术服务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5.具有相应的电商服务类企业入驻。
第十一条 扶持标杆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引导龙头电商企业进驻我区发展,扶持我区标杆电商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制造企业加快应用电子商务。
积极引进国内外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本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电子商务总部、营销中心、数据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等。
第十二条 标杆电子商务企业奖励的条件及标准:
(一)对B2B(企业对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应税网上销售额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二)对B2C(企业对顾客)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应税网上销售额首次超过5亿元、20亿元、100亿元的,或网上销售纳税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三)对制造型企业通过自营或分销方式实现应税网上销售额首次超过5亿元、2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四)企业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应税网上销售额首次超过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每个企业只能选择以上一个业务类型申报奖励,企业电子商务业务类型由专家评审认定。
企业已享受奖励,再次达到更高奖励档次的,可再次申请奖励,按所达奖励档次扣除已奖励部分后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申请标杆电子商务企业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工作成效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企业应税网上销售额或网上销售纳税额的证明材料,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三)提交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上年度纳税申报材料和纳税证明;
(四)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销售的,须提供第三方平台出具的销售金额证明,包括:第三方平台导出的交易数据汇总表、第三方平台的采购发票复印件及明细汇总表、第三方平台运营商出具的其他书面证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的对账单等;
(四)需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证明平台销售额的专项审计报告、电子系统导出的交易数据汇总表、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的对账单等;
(五)申请跨境电子商务奖励的企业还需提供与国外网站或国内专业跨境电商平台合作的相关合同或证明材料。
申请企业所有提供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扶持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区内产业性商协会、第三方机构建设面向全区或特色产业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对于符合条件的综合服务平台给予补贴。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年初组织申报,经专家评审认定,每年择优扶持1-3家综合服务平台,将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及开展的公共服务列入当年度电子 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计划,并拟定每个项目给予补贴的金额。当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在年底通过专家验收,且完成项目绩效目标不低于80%的,按拟补贴金额 与相应完成绩效目标百分比的乘积得出实际补贴金额给予补贴;当综合服务平台在年内完成项目绩效目标低于80%或没有通过专家验收的,则不给予补贴。
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为50万元。
第十五条 申请补贴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运营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顺德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
(二)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创新服务不少于以下三项:
1.为电子商务平台、网店、传统企业等提供咨询、解决方案、大数据分析、人才引进及培训等公共创新服务;
2.在传统制造业推广电子商务应用;
3.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和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4.举办国内外和区域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主题活动,组织电子商务企业参加国内外重大电子商务类展会、会议或集体网络促销活动;
5.开展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
6.开展顺德电子商务企业诚信认证体系的建设;
7.编制顺德区域或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研究报告;
8.承担顺德区域或行业电子商务的统计分析。
第十六条 申请补贴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运营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计划的,需提供申请企业现有工作基础及成效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在职人员购买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三)详细的可行性分析、绩效目标、经费预算和实施方案等。
(四)项目须当年度完成,并需提交所开展工作或活动的总结、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发生相关费用的合同、票据和银行支付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扶持电子商务企业投融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模式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
1.引导、鼓励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用无息资金扶持经认定的顺德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每家企业每次申请无息资金使用额度不能超过300万元。
顺德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按《顺德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和认定办法》(顺经发〔2012〕220 号)执行;具体无息资金使用项目需按《顺德区创新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顺经发〔2013〕118 号)执行。
2.对获得区外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电子商务类企业,经协商一致,区政策性创业投资公司可按区外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额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同步跟进投资。
3.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创新担保融资品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先给予电子商务企业担保贷款。
(二)申请无息资金使用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交《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无息资金使用项目申报书》,经初评后择优向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推荐;被推荐企业根据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无息资金使用要求进一步提交有关风险审查资料。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类企业可按照本办法申请多项奖励或扶持,但同一企业年奖励及补贴总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不包括无息资金使用扶持)。若企业已享受过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其他类似以销售额或纳税额为标准奖励及补贴金额已超过以上应享受标准的,不重复给予奖励及补贴;若已享受奖励金额低于以上标准的,只奖 励及补贴不足部分金额。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鼓励当地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应扶持办法,与本办法错位扶持,形成区镇联 动机制。对进驻经区认定园区的电子商务类企业、对服务于本镇(街道)特色产业的电子商务服务业企业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助等扶持,对经区认定园区开展的人才 培养给予扶持,适度降低应税网上销售额或网上销售纳税额给予企业奖励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条 本专项资金每年定期组织申报和受理,具体的受理与申报截止时间以当年受理申报通知为准。受理申报通知以正式行文及网上公告等形式发布,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申请顺德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基本条件如下:
(一)申请企业必须是在顺德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子商务或电子商务相关活动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请企业近3年来无违法纪录以及无涉及重大法律纠纷;
(四)申请企业需提交由法人代表签名的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对弄虚作假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或补贴的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况资料
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民间组织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平台类企业还需提供网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证复印件;
(二)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能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或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企业根据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认真填报申报材料。
(二)申请企业将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用A4纸一式五份装订成册,连同电子数据送到当地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加具推荐意见,然后报 送到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或指定的委托受理机构审查。受理单位对申报的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查和审核汇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材 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聘请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准,主要审核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奖励或补贴条件,拟定具体的奖励和补贴金额等。
(二)评审结果及企业拟扶持金额应在顺德经济网上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确定企业扶持名单及金额后,将审核无误的资料送区财税局申请资金拨付。
当年度扶持申请数量和金额超过财政安排的资金预算额度时,将实行竞争性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专家评审按照《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顺经发[2012]180号)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财税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检查和审计监督,定期提供有关企业统计数据,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按原渠道追回项目资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规定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