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产函〔201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和《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等文件有关要 求,现将2014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意义重大,也是文化行政部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 一项实质性举措。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海关、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的作用,进一步健全认定机构,完善工 作机制,为本地区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切实保障。
二、认真审核,及时上报申请材料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结合实际情况,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及时组织本辖区企业开展申报,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要予以认真 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备。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须由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出具省级认定机构初审意见,并附有书面推荐函及 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书面同意函(或由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行文上报)。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进 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根据工作安排,2014年暂不开展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申报工作。
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除《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附件中所要求的材料外,增加1份信息表 (见附件1),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指导申报单位填写并随申请材料一并寄送,信息表电子版发送至dmsck@nlc.gov.cn。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 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见附件2。(所有表格电子版可在国家动漫产业网www.dongman.gov.cn上下载)
由于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的免税资格有效期为当年公布名单通知印发之日起至下一年6月30日止,为不影响相关企业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请各地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税收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寄送至文化部文化产业司(邮寄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30502,邮编100086),逾期不再受理。
2014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寄送至国家图书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3号国家图书馆北区西北门,国家图书馆信息技术部(企业认定)收,邮编100081),逾期不再受理。
三、积极主动,履行监督年审职能
省级认定机构应按照《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经认定为动漫企业和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进口关税免税资格动漫企业的年审和日常监督检 查,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和违法违规等情况,以及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报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的规定,请各地于2014年5月1日—7月31日期间认真做好本地区动漫企业年审工作。
动漫企业年审不合格的,由省级认定机构负责收回动漫企业证书,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对于年审合格且时间超过三年,即动漫企业证书超出有效期 的企业,由省级认定机构负责收回原证书,更换新证书(证书编号不变,具体制作事宜联系国家图书馆)。请各地文化部门于2014年8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报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重点动漫企业年审由省级认定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审定,2014年8月31日前将初审后的年审材料寄送至国家图书馆,逾期不再受理。重点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产品文书更新工作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直接负责。
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请各地区组织本辖区已获得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及时提交年审申请材料(见附件3),于2014年4月30日前与本年度申请材料一并寄送至文化部文化产业司,逾期不再受理。
四、加强服务,推动落实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中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已于2012 年12月31日到期。为保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先后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对经认定动漫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给予 了明确,并延续到2017年12月31日。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增强服务意识,做好宣传解释、咨询应答、证书更换等各项服务工作,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落 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