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扶持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组成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复审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等提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复核产生重大分歧的,报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三)向领导小组提交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四)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企业经营业务属于下列范围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 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 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前款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通知》所列附件。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三)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企业上一年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上一年度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企业上一年度从事离岸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的离岸服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每年一次,由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60个工作日完成认定工作。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需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网”并进行注册登记、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推荐表》并在网上提 交,同时按照申报证明材料清单要求将材料报送至所在区(县级市)科技主管部门。所在区(县级市)科技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 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送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会同领导小组成员按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召开领导小组成 员会议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并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在网上公告认定结果,由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复审与复核
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近三个年度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技术先进型服 务业务收入表和离岸外包收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公示和备案,换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技 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条 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广州市各区(县级市)科技、发展改革、外经贸、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 信息的;(2)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复核的重点是对发现的企业问题或变更的事项进行核查,以确认是否属实。已经证实问题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在政策有效期内再次申报按初次申报受理。
第十一条 广州市各区(县级市)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对企业复审或复核的初步意见,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最终意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后,可按《通知》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事宜。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