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一、示范范围
申报企业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属于下列示范类型之一,经营电子商务相关业务(控股公司与其下属子公司就同一经营范围,不得同时申报)。
二、示范类型
(一)网络零售类
面向境内终端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络开展服装、家电、食品、家居建材、日用百货、图书音像、通讯数码、航旅客票等领域零售业务的企业。包括四个子类型:
1.传统品牌网络零售企业:具有生产制造或设计能力,并销售自有传统品牌商品为主的企业;
2.网络品牌网络零售企业:具有生产制造或设计能力,并销售自有网络品牌商品为主的企业;
3.经销型网络零售企业:主要通过自建独立网站,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
4.经销型网络店铺企业:主要通过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
(二)网络批发类
面向企业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提供农产品、工业品和生产资料等批发服务的企业。包括两个子类型:
5.生产型网络批发企业:具有生产制造或设计能力,通过自建网站或在第三方平台开设店铺方式,以批发自有商品为主的企业;
6.贸易型网络批发企业:通过自建网站或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的方式,经营商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三)电商服务类
面向企业或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含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包括两个子类型:
7.平台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企业或个人开展网络零售、网络批发或生活服务业务提供相关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
8.支撑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面向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网络商铺代理运营、营销推广服务、数据服务、信用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电商物流服务、电商金融服务等支撑类电商服务的企业。
(四)生活服务类
9.网络化生活服务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网站,面向企业或个人消费者提供餐饮、住宿、休闲娱乐、家政服务等业务的商户类企业。
(五)跨境电商类
10.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企业:面向企业或个人消费者经营服装鞋帽、通讯数码、汽车配件等商品零售业务,并能实现跨境在线交易的企业。
(六)综合类
11.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面向企业或个人消费者,同时提供上述两种以上服务类型的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
(七)创新类
12.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面向企业、个人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互联网金融、远程教育、医疗、交通、娱乐等服务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三、创建标准
(一)通用标准
1.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2.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3.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4.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组织管理机构,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5.企业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电商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额或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6.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的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7.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8.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在境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用户使用过程中满意度优秀,在营销、支付、物流等涉及到的环节具有良好的可选择性和便利性,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二)分类标准
1.创建网络零售类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电子商务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
(3)企业在营销方式、商品质量保障、客户管理、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
2.创建网络批发类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利用互联网促成交易规模在5亿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
(3)企业在网络渠道开拓、营销推广、交易模式创新、服务保障等方面具有特色。
3.创建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应具备以下特点:
(1)平台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所运营平台交易额10亿元以上,企业员工总数在100人以上,在卖家审核、产品审核、平台交易规则、交易双方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纠纷和违规处理等方面具有特色;
(2)支撑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员工总数50人以上,在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体系、关键技术等方面具有特色。
4.创建网络化生活服务类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100人以上;
(3)企业在商业模式、营销策略、服务区域等方面具有特色。
5.创建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类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线销售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或所经营平台在线交易额2亿美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
(3)企业在营销方式、服务保障、商品或交易双方审核、跨境支付、跨境物流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
6.创建综合型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应列明所包含的分类示范类型(至少两项以上),满足相应的分类标准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100亿元以上或服务收入1亿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1000人以上;
(3)企业在经营模式、服务产品、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特色。
7.创建创新型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00%,所经营网站流量年增速超过100%;
(2)企业员工总数在20人以上;
(3)企业在运营模式、服务群体、关键技术等方面具有创新性。
四、工作程序
(一)各地申报。有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其他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核后确定推荐名单,将推荐文件和申报企业材料(包括电子版)报商务部。
(二)专家评估。商务部组织业内专家依据示范创建规范对申报企业资料进行评估,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估意见,拟定示范企业名单。
(三)结果公示。将拟定的示范企业名单在商务部网站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商务部提出异议,由商务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四)发文公布。对拟定的示范企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商务部确定为示范企业,并以商务部公告形式公布示范企业名单。
五、动态管理
(一)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实行经营情况报告制度,企业须将每季度的经营情况,通过“全国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系统”上报商务部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完成信息报送),作为动态评估内容。
(二)已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商务部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已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取消其示范资格:
1.在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具有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其他情况的。
企业被取消示范资格起4年内,不得再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本规范由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