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科信字〔2014〕239号
广州高新区科信局及各科技园管委会,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文件精神,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现组织开展我市2014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 2011年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复审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2011年已经通过认定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单位需参加复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见附件)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企业上一年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上一年度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企业上一年度从事离岸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的离岸服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认定企业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申报复审企业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复审申报推荐表》;
(二)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2000字以内),
应包括如下内容:
1. 企业的基本情况;
2. 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
3. 企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
4. 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
5. 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
6. 客户对服务增值性评价。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五)企业管理章程;
(六)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七)企业上一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 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离岸外包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离岸和在岸外包收入 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全部收入50%以上的票据)复印件;
(八)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并与企业员工花名册对应);
(九)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十)其他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报企业请登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s://tas.innocom.gov.cn) 进行注册登记(2011年已认定的复审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使用原有账号和密码直接在网上填报复审申请材料,账号和密码丢失的企业请与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 协会联系重新设置)并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复审申报推荐表》进行网上提交;打印出《申报表推荐表》纸质文件, 连同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报送所属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初审。各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后统一报送到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指定的受理窗口。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外经、国税和地税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按照技术领域和行业邀请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会议评审。
(四)现场考察。对会议评审中专家提出意见的企业,再组织现场考察进一步核实情况。
(五)会议讨论。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市科技、发展改革、财政、外经、国税和地税部门召开会议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审)名单。
(六)网上公示。有关名单在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信局牵头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七)发文认定。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发展改革、财政、外经、国税和地税部门联合发文确定认定(复审)结果并在网上公告,同时颁发证书。
四、时间安排
(一)企业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26日。
(二)各区科技主管部门集中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18日